塞浦路斯概况
塞浦路斯位于地中海之东,三大洲的交接处:欧洲、亚洲和非洲。其面积占9251平方公里。塞浦路斯共和国在脱离英国殖民后,于1960年成立。然而于1974年才实际划分为希腊属塞浦路斯及土耳其所属塞浦路斯。据此,63%的面积归希腊,而剩余的37%归受当地军队支持的土耳其所有。自2004年起,塞浦路斯加入欧盟,为一繁盛的国家,其国内生产总值年均为每人18,810欧元。其经济已专业服务为主,多年来在旅游服务及金融服务等方面占优势。
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政府制定了有利的税务制度,同时使其国内经济保持于令人满意的水平中,为全欧洲最有利者,且相较于全球的标准,其税率非常低。由自1975年来在塞浦路斯注册的高比例国际商务公司可证实其系统的成功(英语为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超过50,000所)。
随着该岛于2004年加入欧盟,推行了始于2003年1月1日的税务制度改革。国内和国际企业皆受同样的征税原则约束,此意味营业所得税为10%。自2008年1月1日起塞浦路斯的货币单位已非塞浦路斯镑,而是欧元。
塞浦路斯的人口约为800,000人,其中78%为塞浦路斯籍希腊人。塞浦路斯籍土耳其人占18%,而其余4%为少数民族。
塞浦路斯的官方语言为希腊语、英语及土耳其语。大部分居民皆说英语,该语言于商业及政府部门中广泛使用。
政府结构与西方民主国家中类似,重视对人权的保护、整治自由及私有产权。塞浦路斯为总统制,每五年改选,总统魏国家元首。部长理事会负责执政,其成员由总统指定。该岛的立法机构为由56名成员组成的众议院,任期为五年。司法制度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塞浦路斯为联合国、英联邦及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自2004年起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
岛上有良好的电信、航空及水上连接。共有两座国际机场,分别位于拉纳卡和帕福斯,然而大部分的港口设施位于利马索尔及拉纳卡。
塞浦路斯的经济强调企业自由,从政府的立法、监督、规划和提供公共设施可以体现。
无论是岛内或国外皆有优良且为数众多的银行设施及专门的金融机构。国际通讯网路由国内和国外的银行执行。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塞浦路斯具有欧洲最低的税率,就国际金融中心而言,自其它国家中脱颖而出。塞浦路斯作为成员国,在税收优惠上颇负盛名,无「避税天堂」中税率为零的嫌疑。
塞浦路斯的法律制度在基本上以英国的立法和程序为基础,为该国于英国殖民至1960年期间所接收。英国司法权受严格地应用,而所有企业相关的法规和程序皆以英国法为基础。英国和塞浦路斯的法律制度间最大的差别在于成文宪法的存在,为欧盟法之外为最重要的国家法律。
塞浦路斯加入欧盟后导致其立法改变,国家目前与共同体的典章制度一致。
在法律和行政事务上做出最终决定的最高法院遵循法国的行政法。更重要的是共和国为部分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签约国,如欧洲人权公约等。
塞浦路斯共和国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货币联盟的成员身份引入欧元作为官方货币单位,取代塞浦路斯镑,其汇率兑换锁定为1塞浦路斯镑对0.575284欧元。
塞浦路斯所提供的权益
在最近的税制和外汇限制相关法律改革后,所有的欧盟公民皆可以与塞浦路斯人相同的原则下于塞浦路斯注册公司。
先前必须取得中央银行许可才能拥有塞浦路斯公司股份的先决条件已不再需要。
此外所有的公司在税务层面上皆受同等对待(税率为12.5%)。
塞浦路斯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并实施符合共同体典章制度的新税法,使塞浦路斯成为国际商务公司最佳设置地点之一的说法实至名归。
根据近来的税务改革,属「共和国驻留」的企业依当地法律征税。这种情况在企业于塞浦路斯集中管理和控制时产生。此意味根据新规定驻留的企业如果从塞浦路斯进行管理,就必须依在全球所累积的收入或来自塞浦路斯和境外的金钱加以征税。
在塞浦路斯注册的国际商务公司可以达成许多功能,如:拥有其它企业的股份、在全球或地方政权市场上的非征税贸易、拥有其它国家的土地等,因此其所有人可以获得合法且有价值的益处。
税务优惠
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的驻留公司法人于全球所获得的收入统一征税,其税率为12.5%。此为欧盟境内的最低税率营业税。也是塞浦路斯该税种中最有利的标准税率。
新税法和控股权对在塞浦路斯境内营运的国际商务公司的情势非常有利,得以享有免税及因新税务规定所保障的营业税益处。
税收减免-应收利息的50%。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应收利息的50%将免征税,不包括与正常营业密切相关的应收利息在内。如果利息全部或部分属企业正常经营的一部分,则其全额以12.5%的税率征收。
企业重组的准备金 – 基于理事会指令90/434/EWG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重组(合并/分离/资产转让)下的资产转让(包括股票)得以减免征税。
股份利润及资本利润的税收- 股票购买和出售在塞浦路斯境内免税。此外,除了因出售在塞浦路斯的房地产及在塞浦路斯拥有房地产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收入必须征收20%的资本收益税外,不存在其它的资本收益税。因此对出售境外产权或在境外拥有产权的公司股份的资本受益不征税。
企业在境外常设机构的收益也免征税。这项减免不适用下列状况:1)当企业常设机构在投资带来收入的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参与高于50%,或当境外的税收负担较塞浦路斯低时。
塞浦路斯控股公司的股息分派所支付的股东非为居民时,不需征收统一税。实际上,非居民的收款人对塞浦路斯的股息、利息及使用费支付不征收统一税(在塞浦路斯境内未利用知识产权时)。
营业税所带来的好处 – 自2000年以来的税务亏损可于五年内转移。塞浦路斯企业在境外的常设机构的亏损可由利润中扣除。
集团优惠 – 团体优惠的原则目前具备法律效力,且可预见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间税收亏损的集团补偿,如果控股公司在一年间以直接、间接或其它方式拥有集团内公司间75%以上的附属公司 。然而过去数年间的亏损不享有集团优惠。
根据此规定,如果其它企业占该企业至少75%的股份,该企业就可被视为集团的成员,或者如果该二企业至少75%的股份属于另一企业时。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网络 – 塞浦路斯结合低税制和避免双重征税网络。在外国的司法管辖权下,该国包含了最大数量的此种协议,主要与中欧及东欧各国和中东欧等。大多以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模式签订协议,且全部对限制和取消签订国对股息、利息支付和 使用费征收统一税产生影响。在与俄罗斯和特定东欧国家间的贸易有利,因为将资本投入东欧国家的外国投资人,可由其它国家如塞浦路斯来管理自己的投资,如此一来统一税将降低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被完全消除。
有关地方税务和在塞浦路斯境内拥有国际商务公司的益处的附加说明和信息,可与我公司直接联系取得。
控股公司
近来控股公司日益受欢迎。此与塞浦路斯加入欧盟和符合共同体典章制度的新税法实施有关。值得留意的是塞浦路斯的法律及其应用与欧盟的法律规定、指令、诉讼法典、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在有害的税务竞争上的建议一致。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网络
由塞浦路斯及其他国家所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网络及其生效日期,见塞浦路斯财务部官网及下列表格。
除了现行的50分协议之外,同时存在着协商中且尚未生效的协议。此外,下表所列的部分已签署协议,还未正式生效。